用外购的石脑油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消费税退税?
答:参考《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规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参考《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规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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