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直接用于消费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不是直接用于消费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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