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情形下的车票不得抵扣
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不少人会用车票抵扣进项税,但并非所有车票都能抵扣,今天小编详细介绍4种不得抵扣的情形,一起来了解吧!
1、代理机构开具的特殊发票不可抵扣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要仔细查看发票内容,遇到发票上项目写的是“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这类情况,就要注意区分,不能错误抵扣。
2、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车票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公司购买机票奖励优秀员工团队旅游,或者为员工个人报销回家探亲的车票,这些都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范畴,对应的车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非雇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合作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4、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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