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3000 万,中日双方各持股 50%,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吗?
答:《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第3号)第二条、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条、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合资企业不满足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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