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因质量少收 10 万美金,需退回对应出口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如能提供上述附件规定的资料,可视同收汇不需要退回少收汇部分的对应的增值税退税。否则,需要退回少收汇部分的对应的出口退税。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