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攻略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外购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可以视同自产申报退(免)税。其中,集团公司收购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尤为特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小编带您了解。
举个例子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总部(非列名生产企业),属于生产型企业开展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从集团控股企业购进货物并出口,该笔业务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可适用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问: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是否需要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温馨提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下载及填写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附件2。
问: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答: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路径: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选择“在线申报”进入备案模块。
问:出口企业外购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如何操作呢?
答: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2、选择【出口退税申报】,点击进入免抵退申报的【在线申报】模块;
3、点击进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点击【新建】录入明细数据;
4、注意在“业务类型”及“业务类型代码”处,选择相应的业务代码。业务代码为“STZC—04”,业务类型名称为“视同-集团收购”。

其余步骤与一般出口退税申报相同。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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