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借款,能免增值税吗?
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内企业作为销售方在境内,收取借款利息属于销售“金融服务”,同样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同时,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企业跨境提供“金融贷款服务”,并不在其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范围内。
综上所述,跨境收取的借款利息,是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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