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子公司无偿借款境内母公司,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规定,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对集团要求如下: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母公司符合上述集团的规定,则境外全资子公司无偿借款给境内母公司行为免征增值税,母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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