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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并结转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7/17 22:37: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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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并结转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逻辑

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资源税等,统称“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税费支出,期末需结转入“本年利润”

计提时依据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7%(市区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2%
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该分录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实际缴纳,只要义务已产生即须确认。

结转税金及附加的期末操作规范

月末或会计期末,需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全额结转至损益,以准确核算当期营业利润。结转分录为:借:本年利润;贷:税金及附加。该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为零,符合损益类科目期末无余额的核算要求。注意:增值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其计提与缴纳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及其明细科目处理;而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虽属税费,但因不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按会计准则计入“管理费用”而非“税金及附加”。实务中若错列科目,将影响营业利润结构分析及税务申报数据勾稽关系。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免抵额?

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后续政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以“实际缴纳增值税 免抵税额”为基数计提。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

答:否。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属于预缴性质,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待项目清算确定应纳税额后,再按权责发生制将清算补缴部分计入当期“税金及附加”。

跨境电商企业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时,其国内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引发附加税费重计?

答:是。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应纳增值税增加,进而扩大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基础,须同步重新计提相应附加税费,并调整“税金及附加”金额。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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