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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7/17 22:25: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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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每月需根据当期应税收入与适用税率,计算并计提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及附加。

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损益;而城建税与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城建税(市区7%、县城5%、乡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会计处理上,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利润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注意:“税金及附加”不包含企业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和增值税(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不进损益)。
例如:本月确认应纳消费税100,000元,则城建税=100,000×7%=7,0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0×2%=2,000元;合计计提12,000元。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00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政策,计提城建税及附加时是否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

答:否。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属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而非仅看银行缴款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后,能否同步计提并扣除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6〕1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预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费属于与收入相关且能可靠计量的税负,应在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期间合理分摊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得递延至完工交付时一次性计提。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是。依据财税〔2016〕12号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同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城建税因无全国性免征政策,仍需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计算——若增值税为0,则城建税亦为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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