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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202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全面启程,今天开始陆续给大家提供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必会清单30点,附名师学习提示,这些内容必须掌握!
●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年均分值:1~2 分
●近5 年考频:☆☆☆☆☆
※【侯永斌老师提示】:此考点为重点有名合同,其中“砍头贷”是本关主观题考核频率最高的考点,其他两条主观题考核主线分别为:(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未约定借期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还款是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非自然人间借款——利率上限、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同时适用。
1.借款合同的形式

2.一般规定
(1)禁止“砍头息”的规定(不得变相高利贷):①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停止发放贷款。
(3)利息支付期限: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①借款期限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限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
③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计息期间:①利息的起算(按约定算):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②利息的截止(按实际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民间借贷合同
(1)是否有利息(LPR,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提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款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复利计息:
①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

②到期本息和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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