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如果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式抵免优惠,目前,企业可以在2个环节享受该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例如:A公司20×5年初购置了1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环保专用设备,并于当年实际投入使用。A公司在申报20×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设备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做了抵免。
项目 | 内容 |
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 (1)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
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 | 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专用设备 | (1)承租方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享受优惠 (2)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 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案例】2025年7月,甲公司对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投入资金300万元,其中包括专用设备安装和调试费用20万元,已计入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已知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于2022年1月购入,不含税金额为500万元,该设备的折旧期限10年。假设甲公司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分析】(1)计算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022年1月,甲公司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原计税基础的50%=500×50%=250(万元)
(2)计算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投入。
2025年7月,甲公司对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300-20=280(万元)
(3)比较上述两个数字的大小,按照“孰小原则”确定计算可抵免的基数。
甲公司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为250万元,小于该设备的改造投入280万元,按照“孰小原则”,甲公司应按照250万元的10%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即抵免金额=250×10%=25(万元)
综上,甲公司202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25%-25=475(万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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