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客户按合同约定享受了现金折扣,会计上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了收入,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按现金折扣金额冲减销售额?下面我们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的一项因素,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应该考虑,如果估计客户很可能选择享受现金折扣的,应该按享受现金折扣后的金额来确定收入的入账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现金折扣能否从销售额中扣减,是不明确的。
再细分两种情况来看一下。
1、假设销售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130万,销售方交货的时候按合同金额给客户开具了发票1130万的发票,销售方估计客户很可能享受合同总金额1%的现金折扣。实际结果是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限内支付了货款,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
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0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销售额要按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000万申报,现金折扣肯定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额。
2、假设销售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130万,销售方交货的时候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销售方估计客户很可能享受合同总金额1%的现金折扣。实际结果是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限内支付了货款,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能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实际收款金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并按照折扣后金额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税务局大概率是不会同意,估计购买方也不会同意这么开票。
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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