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返现”业务财税处理解析
在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好评返现” 已成为商家提升店铺口碑、促进二次消费的常用营销手段。该业务虽操作灵活,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多重税务处理,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不清晰,不少商家处理不规范,存在合规风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一下“好评返现”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好评返现”的增值税处理,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税法认可的 “销售折扣”,属于“销售折扣”的,可以冲减销售额,不属于“销售折扣”,不能冲减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实际中,多数“好评返现”属于销售后的额外支出,商家在商品正常销售、消费者确认收货并给出好评、晒图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平台钱包支付返现金额,未在发票中体现折扣信息,不符合税法销售折扣的处理规定。因此,个人意见是商家需按全部价款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返现金额不能冲减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好评返现”并不符合所得税方面的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因此不能冲减收入。
“好评返现”支出,是因为顾客给与好评、晒图发生,实际上商家引导顾客给做的一个推广行为,因此,个人意见是作为商家为促进销售发生的费用更为合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好评返现”支出税前扣除的难点是无法取得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建议依据内部凭证包括返现申请、消费者好评截图、支付记录(如平台转账凭证)、返现明细表等,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消费者取得的“好评返现”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好评返现”支出,是因为顾客给与好评、晒图发生,实际上商家引导顾客给做的一个推广行为,因此,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规定。个人意见是作为劳务费处理比较合理,但是面临的困难的是没有个人信息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建议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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