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看几个基本的问题。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
“第三条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四条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
“第二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七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第三条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的规定:
“第一条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答: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答: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7.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如何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
“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收取的“投流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5号)规定,实际上属于广告费。但是,实务中互联网平台企业通常以“推广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开具发票,而不是以“广告服务费”开具发票。那么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简要分析如下:
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技术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推广服务的业务活动,本质上是利用互联网为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依照市监广发[2025]55号规定实质属于广告服务。无论发票开具为 “推广服务费” 还是 “广告费” 等,都不影响其业务实质。因此,原则上来说互联网平台企业收取的投流费应按照 3% 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比较合理的。
目前,税务机关没有正式的文件来明确,相关企业需要积极关注后续的政策动态,及时合规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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