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从营改增到《增值税法》政策演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通行费简易计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特殊简易计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归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收取高速路通行费,适用不动产租赁服务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适用一般纳税人专属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3%征收率简易计税优惠。针对同一项高速公路通行费业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却要执行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高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简易计税征收率,形成税负倒挂,违背增值税简易计税制度设计初衷。
简易计税制度本意是针对会计核算不健全、进项抵扣链条薄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设置较低征收率;但受老项目过渡优惠政策影响,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现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更低的特殊情形,这是营改增过渡时期政策叠加形成的制度瑕疵。
1.小规模纳税人高速公路通行费简易计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小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高速公路通行费简易计税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增值税法实施后,立法层面政策逻辑发生根本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不再区分原试点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征收率适用5%的旧规则。而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一项税收优惠。
营改增前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政策的变化,折射出我国增值税制度由试点碎片化规则向法定统一制度演进的过程。营改增时期为实现平稳过渡设置多项特殊优惠,客观造成部分业务纳税人间税负错位;《增值税法》实施之后,以法律形式固化简易计税基础规则,通过衔接公告清理旧试点政策,理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逻辑,解决历史遗留的税负倒挂问题,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制度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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