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减资是否需要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税?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会员咨询:公司收到税务的通知,根据大数据筛查,公司以前年度有自然人股东减资行为,减资的股东按规定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让抓紧自查,及时整改补缴税款。问题是自然人股东减资需要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减资主要是指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减资过程中没有涉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没有实际资金流动或转回给股东,那么通常不需要缴税。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股东不从公司提取资金,进行公示和变更登记即可。
例1: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股东张三和李四分别认缴500万没有实缴出资,各自占比50%,现在两个股东召开股东会,一致决议减资800万,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给股东支付资金,只需要按规定修改章程,进行公示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即可。
1、撤资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
例2:A公司实收资本是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其中张三实缴500万,占比50%,李四实缴500万,占比50%,现在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张三从A公司减资,取得减资款600万,那么张三的所得额=600-500=100万,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没有争议,参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
例3:A公司实收资本是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其中张三实缴500万,占比50%,李四实缴500万,占比50%,现在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张三从A公司减资,取得减资款500万,那么张三的所得额=500-500=0
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实务中争议就比较大了。
在实务中很多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认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个人股东撤资是由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下一篇:公司给员工发稿费如何扣缴个税?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