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成员单位间的无偿借贷还能免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新增值税法实施之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还能免征增值税吗?
众所周知,《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视同应税交易条款中,已经取消了服务的视同应税交易,这意味着,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之间提供贷款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以此条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中的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也将停止执行。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虽然无偿借贷无需视同应税交易了,但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条款,那便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看到这个条款,笔者也是一惊,那无偿提供服务,属于“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也会进行调整纳税呀,妥妥地变成了暗箭。
那什么是“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呢?增值税相关的政策体系中,目前并没有给与具体的解释,是未来实操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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