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是否考虑资金来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考虑资金来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考虑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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