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51 苹果版本:8.8.5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能否单独计算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13 10:52:36 字体:

在劳动关系终止场景中,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离职补偿金个税处理,是企业财务人员和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能否按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的疑问,核心源于对政策适用范围的理解偏差。本文结合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答复口径与现行税收政策,解析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金的个税缴纳,厘清政策边界。一些税务机关对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个税答复口径如下:

1.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

2.安徽税务:

安徽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适用该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正常符合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3.大连税务:

大连税务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里提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是仅限于合同期内的解除劳动关系,不包括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要和当期工资薪金一起纳税的,是这样吗?如果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吗?这个规定是不是全国适用,而不是说仅是大连这样操作?谢谢回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劳动者因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4.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


与个人离职相关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区分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与“合同到期终止补偿”两大情形。这两种情形是否都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独计算个税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明确赋予税收优惠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计税规则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一“单独计税”优惠的核心目的,是减轻劳动者因非自愿离职产生的税负压力,支持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财税政策并未将“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产生的补偿金纳入上述优惠范围。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解除劳动关系”通常是企业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合同(如裁员、协商解除等),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风险;而“合同到期终止”是劳动关系按约定正常收尾,劳动者可通过重新就业延续收入,因此不适用专项税收优惠。实务中,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答复口径也是一致的,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优惠政策,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免费听

  •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