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风险点一:合同未约定开票导致无法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购买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不同企业的业务规范程度不同,塑胶企业有时可能遇到销售方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尤其是合同中若未就此事项做出约定时,双方更容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
风险点二:上游企业未提供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塑胶企业的原料来源渠道有多种,正规的渠道是通过大型生产加工企业购入。此时,一般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原料来源于小型商户,十分零散。这些小型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塑胶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相关成本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而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与此同时,塑胶企业还需要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却无法从上游采购商(散户、小型商户)处获得发票。因此,部分塑胶企业可能进行不规范的操作。例如,销售并开具发票后,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使用不规范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旦塑胶企业出现被证实虚开、经营业务存疑等情况,就会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面临涉税风险。
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来源:广东揭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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