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执照被吊销,原法定代表人可代开发票?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企业财税会员单位的财务人员咨询:有一家供应商给我们供货但发票没开,现在这家供应商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我们可以联系这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说可以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给代开之前欠我们公司的发票,如果个人代开了发票我们是否可以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我们结合相关政策来分析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与公司发生供货业务的是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公司,不是这个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是这个原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给公司代开发票,那么就属于虚开发票。虚开的发票,既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会面临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面对客户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供应商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补开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凭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在税前扣除,不能让被注销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给代开发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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