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解析
生物制品作为医药健康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生产经营具有研发投入大、进项抵扣难等特点。为支持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增值税优惠政策,形成了以简易计税为核心、分类覆盖生产与经营环节的税收支持体系。本文结合现行有效财税文件,系统解析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内容、适用条件及实操要点,为行业企业合规纳税提供参考。
一、生产环节
政策内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 3% 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项第 4 目,规定征收率为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将上述文件规定费6%征收率调整为3%。
关键要求: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需单独核算生物制品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简易计税后,与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流通环节
1、一般药品经营企业
政策内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第一条、第二条。
实施时间: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目前来看无截止期限,长期有效。
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政策内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第一条、第二条。
实施时间: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类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适用增值税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生物制品范围如何界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据区分“人用”和“兽用”,“人用”药品判断依据为“药准字S码”,包括国药准字和地方药品准字;“兽用”药品判断依据明确为“兽药生字”。
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通过差异化计税方式,有效降低了行业税负,尤其缓解了中小企业进项抵扣不足的压力,为生物制品研发创新和市场供给提供了税收支持。对企业而言,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梳理自身产品是否符合生物制品界定标准,核对相关行政许可资质;二是结合产品结构、进项构成等因素,科学选择计税方法;三是建立健全单独核算制度,留存政策适用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上一篇:这4种情形下的车票不得抵扣
下一篇: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攻略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