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布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5年第2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全文废止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即《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14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2015年第1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
二是废止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即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藏国税发〔1995〕310号)第一条中“‘拉萨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区域即:东至那金电站、蔡工塘,西至堆龙德庆县,南北至山边。”的内容。
三是为保障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实征管实践协调一致,消除政策执行中的脱节问题,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84号)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对2024年省税务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中的部分表述。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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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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