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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风险清零!股东连带责任下的税务风险警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12/30 08:50:37 字体:

在商业实践中,部分企业经营者将注销公司视为“一了百了”的税务风险规避手段,认为只要完成注销流程,过往的税务遗留问题便会随之消散。然而,最近国税总局公布的税务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一认知误区。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出资人在企业注销等情形下的税务连带责任,意味着企业注销不再是税务风险的“挡箭牌”,股东可能需为公司遗留税款“买单”。



一、法规亮剑:注销企业的税务责任追溯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滞纳金。” 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打破了法人独立地位的“绝对保护”,构建了税务责任的追溯机制。

此前,基于公司法的法人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企业注销后,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遗留债务(包括税款)承担责任,这使得部分企业存在“恶意注销”以逃避税务追缴的侥幸心理。而《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针对性地瞄准了“抽逃资金+注销”“恶意注销”等违法行为,明确将责任主体延伸至出资人,对企图通过注销规避税务责任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虽然仅是意见稿,但代表了未来国家层面的征管方向。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出资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如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资产后注销等;二是该行为直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包括不缴、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且情节严重。一旦符合上述条件,税务机关便有权跳过已注销的企业,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股东的连带责任不可豁免。




二、国税总局公布的典型税案


案例1:

《注销公司“掩盖”偷税终现形——还原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偷税案真相》(时间:2025-09-05)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2:

《注销登记心存侥幸企图逃税 隐匿出口应征税收入最终被查

——揭秘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案件》(时间:2025-09-05)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悟瀚”)隐匿收入“逃逸式”注销偷逃税款案件。经查,该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3:

《“灵活用工”异化成“灵活虚开”——还原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真相》(时间:2025-12-17)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易薪”)虚开发票案件。

 “合众易薪”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在全国多地多家“人力资源类”公司任职,且这些公司多数已注销。试图以“企业主体消亡”掩盖违法行为。然而,税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规模与业务量严重不符、外省业务比重畸高、重点人员背景可疑……种种迹象表明,合众易薪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税务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经查,2019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构灵活用工服务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随着税收监管的日益严格,“注销即免责”的旧有认知已完全失效。上述这些案例生动印证了注销企业税务风险的追溯性,企业注销仅终止其经营资格,但其违法事实与纳税义务并不因登记注销而灭失。

而且《征求意见稿》将注销企业税务风险的追溯性纳入法律,未来执法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最近税务案例,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今后将进入“严监管、强追溯”的新阶段,企业注销不再是逃避税务责任的“避风港”。对于企业而言,注销只是经营周期的终点,而税务合规则是贯穿始终的根本。股东作为企业的最终责任人,需摒弃侥幸心理,严守财税合规底线,主动防范税务风险,才能真正实现“全身而退”,避免因过往的违规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未来,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务机关对注销企业的税务核查将更加精准、严格,“谁出资、谁担责”的原则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企业和股东唯有敬畏法律、坚守合规,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行稳致远。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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