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质保范围内发生的支出如何核算?
近期,有朋友咨询,法定质保范围内发生的费用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是计入销售费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退、换、维修等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法定质保通常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是公司提供产品的同时必须做到的事项,不属于额外的服务,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依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四章《或有事项》【例14-7】中将质量保证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但在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四章或有事项中提到,计提保证类质保的预计负债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以机床生产和销售企业为例,明确计提的质保费用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应用指南的上述更新意味着企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从销售费用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

再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法定质保范围内发生的费用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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