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收事先裁定,提高税务处理确定性
7.38亿的黄金补税案发布后,各界一片哗然,可实操中这类复杂的涉税事项、新业态的涉税处理很多,政策上并未详尽处理方式,确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烦恼。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新的税务处理模式,叫做“税收事先裁定”,可以帮助解决纳税人此类问题的烦恼。目前,北京、广东、福建、重庆、浙江、江苏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了“税收事先裁定”相关的配套文件。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在提升新业态税务处理确定性和税务后果可预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上海税务局公布的裁定案例来近距离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涉税处理:
1.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1 09:22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申请主体
D公司
二、事项描述
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部分社区提供包括清洁服务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为提升服务品质,拟在其承接物业管理的社区引入智能清洁设备,试点开展智能清洁服务,替代原有人工清洁方式。该服务属于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因涉及业务较复杂,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拟提供的智能清洁服务是否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D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上述智能清洁服务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征税范围,适用6%税率。
同时要求D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如后续企业业务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
四、裁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2.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
一、申请主体
E公司
二、申请事项
E公司与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为整合公司资源,拟由A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且已报批通过。此次重组不需要支付对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同时满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条件。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E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要求E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过程中,税收事先裁定作为创新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日益凸显其在增强税法确定性和预防税务争议方面的作用。近年,我国多个地区纷纷出台相关试行办法,开展地方实践探索。以下是目前已经了解到的出台办法的税局,大家可继续关注该项涉税业务,共同促进税收事先裁定的发展。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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