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 “不开票不确认收入” 的财税风险解析
一、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概括如下:
1.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开票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二者孰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收款时间、开票时间、竣工时间孰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质保金特殊政策: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建筑服务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建筑服务来说,会计确认收入按履约进度确认,跟所得税方面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基本一致。
综合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可以看出,部分建筑企业以开票确认收入,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实践中大量稽查案例都为所有建筑企业敲响警钟:“不开票不确认收入” 绝非 “避税手段”,而是明确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仅需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高额罚款。建筑企业应深刻理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核心逻辑,以 “合规” 为经营底线,建立健全收入核算与纳税申报体系,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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