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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税前扣除的六大误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11/26 13:55:59 字体: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促进技术升级,出台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最初的单价 5000 元以下固定资产,到后来的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再到如今延续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但在实务操作中,不少企业因对政策细节理解偏差,陷入了税前扣除的误区,给企业带来潜在税务风险。本文对如下 6 个典型误区,结合相关政策依据进行解析。

误区一:购置时点 = 一次性税前扣除年度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在某一年度购入固定资产,就必须在该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规定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46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 “扣除年度”,是指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而非购置时点所属年度。

例如:A 企业 2023 年 11 月购置一台单价 300 万元的生产设备,2024 年 1 月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购置时点为 2023 年,但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为 2024 年,因此 A 企业应在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或汇算清缴时,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而非 2023 年度。

误区二:购置旧的设备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部分企业认为,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全新固定资产,购入二手设备、旧设备则无法享受该优惠。

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误区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不包含安装费

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包含安装费等费用。


误区四: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应一次性计提折旧

有的企业认为,既然税收上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也必须同步一次性计提折旧,否则会导致税会差异过大,引发税务风险。

4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因此,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遵循不同的原则和依据,二者允许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 号)规定,固定资产应根据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因素,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分期计提折旧;而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收层面的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当期税负,二者并不冲突。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企业会计核算时,仍按会计准则规定分期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时,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将 “税收折旧、摊销额税(即税收一次性扣除金额)”与“本年折旧、摊销额(即会计分期折旧金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后续年度再将该部分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即 “税会差异的逐年转回”)。


误区五:购入时选择了分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以后年也可以变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误区六:“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按本年累计金额填报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时,将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 \ 摊销金额”填写为当年应计提的税收折旧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的附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填写为当年应计提的税收折旧金额,忽略了税收政策对 “税收一般规定计算” 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填报说明的规定,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栏次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附件1填报说明规定,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中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 \ 摊销金额”和年度报表中附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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