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子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因此,集团内子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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