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的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开企业的收取的预收款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为收入确认了,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开企业的收取的预收款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为收入确认了,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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