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时,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也不计入福利费计算限额;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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