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使用新版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使用新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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