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总公司签合同,能否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授权由分公司施工、结算价款并开具发票,实际业务中建议跟合同甲方沟通,征得合同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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