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将房产无偿划转到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将房产无偿划转到事业单位,如符合上述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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