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根据上述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在免征增值税收入范围内,故原则上应该缴纳增值税。
实操中,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税务局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规定:
“3.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公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伙食费在上述公示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再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三、关于《建议》中幼儿伙食费不属规定范围外的收费,故应免征增值税的意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根据上述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在免征增值税收入范围内,故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局已会同市教委,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下一步,两部门将针对免征幼儿园伙食费增值税的意见,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教育部汇报反映,为学前教育发展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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