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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办理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现在还能退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5/09/05 12:07:04 字体:
问:9月1日前税务已受理但未办理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9月1日以后还能退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十二问对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二十二、7号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留抵退税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7号公告规定,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举例说明:2025年8月14日,某批发零售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日受理,但未在2025年8月31日前办结该项留抵退税申请;在2025年9月1日后,主管税务机关可继续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该项留抵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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