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房屋与其他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不支付差价,是否缴纳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房屋与其他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不支付差价,不属于按照互换的价格差额缴纳契税的范围,需要缴纳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房屋与其他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不支付差价,不属于按照互换的价格差额缴纳契税的范围,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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