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捐赠外购空调进项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买空调捐赠给政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