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公募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是否要求持有时间跨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持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时间未有要求。因此,持有公募基金无论是否跨年,取得基金分红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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