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对退役时间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役的,可以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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