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使用农机给农民收割和种植农作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合作社使用农机给农民收割和种植农作物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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