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广东迁往成都,迁移后之前的出口业务在哪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七)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需办理退(补)税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迁移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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