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增减值是否调整房产税原值?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计税原值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房屋原价确定,企业自用房产如发生评估增值或减值,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会计核算不调整房产原值,因此,若会计核算房产原值未发生变动,不能相应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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