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的押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以及虽然没有逾期但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即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以及虽然没有逾期但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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