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发生停建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在建工程发生停建损失税前扣除需留存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留存纳税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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