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抵债是否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规定如下:
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其他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其他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以存货抵债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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