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提前移交资产 是否影响两免三减半?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第三条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因此,如果贵司提前移交相关资产,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很有可能会影响贵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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