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汇算前支付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税总局仅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出台了单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2025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发生,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支付的部分(即次年发生),不可以在2025年税前扣除,应在2026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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