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单证未按规定保管 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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